本會介紹 . 03

章程

Bylaws

中國邊政協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100年3月26日修訂
中華民國108年4月27日修訂
第七、十二條(如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)
第二十一條(如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)
第三十一條(如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)
中華民國109年12月19日修訂
第七條(如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)
第二十條(如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)
中華民國112年5月6日修訂
第十條(如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)

第一章 總  則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中國邊政協會」。
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擁護憲法落實邊疆政策,團結各民族研究邊政問題,促進邊疆現代化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:本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各地區辦事處。
第 六 條:本會之任務:
  1. 闡揚憲法精神,協助政府落實邊疆政策。
  2. 研究邊疆民族史地、政治、宗教、教育、文化、社會、經濟等有關學術理論及實際問題。
  3. 出版有關邊疆及各少數民族之研究報告及專著。
  4. 舉辦邊疆各少數民族學術性之專題研討及演講、座談會等。
  5. 舉辦邊疆各少數民族之體育、藝文、音樂、舞蹈、歌唱、民俗等活動表演觀摩。
  6. 辦理政府及各有關機關委辦事項。
  7. 舉辦會員聯誼活動,促進國族團結。

第二章 會  員
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  1. 會員:凡屬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並贊同本會宗旨,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    1. 甲、生長邊疆,或旅居邊疆,從事實際工作者。
    2. 乙、對邊疆問題具有研究興趣,或有專門著述者。
  2. 名譽會員:凡熱心邊疆事業,具有資望確能協助本會發展,或於邊疆有特殊貢獻之人士,經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通過,得聘為名譽會員。
  3. 境外會員:非中華民國國籍者,但認同本協會理念及對中國邊疆、少數民族學術研究有興趣者,且具有合法居留證者,秘書處提案且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,得為本會境外會員。
第 八 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本會會議之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2.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  1. 連續三年未依規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行退會。
  2. 申請復會時,應先繳清欠繳之各項費用,並以書面提出復會申請。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,始得復會。
第 十一 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二 條:會員之權利:
  1. 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
  2. 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。
  3. 會員有優先享受本會舉辦各項福利之權。
  4. 境外會員除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,餘權利與義務與會員均同。
第 十三 條:會員之義務:
  1.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  2. 會員有接受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徵召工作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四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十五 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:
  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2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3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5.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7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8.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 十六 條:本會置理事廿一人,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,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為推展會務,凡對本會有貢獻者,得由理事長提名若干人士擔任名譽理事,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。其聘期與理事長同。
第 十七 條:理事會之職權:
  1.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2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4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5. 通過理事長所提聘免工作人員。
  6.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7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八 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六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 十九 條:監事會之職權:
  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4.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二十 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 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三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業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辦事處、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顧問若干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  議

第二十八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,或監事會請求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 三十 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2. 會員之除名。
  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4. 財產之處分。
  5. 團體之解散。
  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: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1. 入會費:授權理監事會議決定應繳數額。
  2. 常年會費:授權理監事會議決定應繳數額。但具學生身分者,得酌予減收。
  3. 事業費。
  4. 會員捐款。
  5. 委託收益。
  6.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7. 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 則
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 四十 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